《監獄條例》的適用範圍 除根據本條例第11條所訂立的 規例另有規定外, 《 監獄條例》 (第234章)第9至12條(首尾兩條包括在 內)、 第17至21條(首尾兩條包括在 內)及第 24條, 以及《 監獄規則》 (第234章, 附屬法例), 均適用於勞教中心、 其職員及受訓生, 猶如該等受訓生為囚犯而勞教中心為監獄一樣; 該等條文在 參閱應用時, 須 按需要作出言詞但非實質上的 改動及變通, 以便應用︰ 但如本條例與《 監獄條例》 (第234章)有所抵觸, 則以本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