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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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器及彈藥條例 - SECT 9A
由承運人、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僱員管有
如承運人或 承運人的 代理人或 僱員, 在 有關槍械或 彈藥的 持牌人或 其認可代理人在 場的 情況下管有或
運送該等槍械或 彈藥, 而該等槍械或 彈藥是該承運人、 代理人或 僱員在 通常業務運作中從該持牌人或
認可代理人處收取的 , 則第13或 14條不適用於該等管有或 運送。 (由2000年第14號第6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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