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238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代官方等管有
4. 獲豁免的人的管有
5. 為保護船隻上生命或財產而管有
6. 對飛機上攜帶的槍械或彈藥的管有
7. 對於在外國船舶或飛機上的管有
8. 對過境槍械及彈藥的管有
9. 為出口而管有
9A. 由承運人、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僱員管有
10. 管有供打釘工具用的槍彈
11. 由法團、一人以上的組織及其中成員管有
12. 為指導而管有
12A. 由認可代理人管有
12B. 為申請牌照而進行測試時管有以及為測試或查驗而在運送過程中管有槍械或彈藥
1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14. 無牌經營槍械或彈藥
15. 將槍械或彈藥交予無牌照的人管有及以虛假藉口取得管有
16.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17. 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18. 攜帶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意圖犯刑事罪
19. 攜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侵入
20. 仿製火器的管有
21. 將仿製火器改換為火器
22. 危險使用或罔顧後果使用火器等
23. 沒有遵從牌照的條款及條件等
24. 推定
25. 對於根據第17、18、19或20條所作指稱的證明
26. 氣驅式武器的槍口能量的證據
27. 有關槍械及彈藥的牌照
27A. 關於射擊會的附加條件
28. 管有權牌照的效力
29. 經營人牌照的效力
30. 搬運或從香港移走槍械及彈藥的牌照
31. 牌照不得轉讓及不得批給法團
32. 牌照的續期
33. 牌照的取消等
34. 申請人或持牌人獲通知處長的決定
35. 上訴
36. 處長須獲通知交易等
37. 經營人須記錄一切交易詳情
38. 查閱登記冊或查驗槍械及彈藥
39. 本部所訂的罪項
40. 進入處所及搜查處所及人身
41. 截停及搜查的權力
42. 搜查車輛的權力
43. 妨礙
44. 檢取及沒收
45.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命令交付槍械等及暫停經營
46. 由處長儲存槍械、彈藥及仿製火器
46A. 槍械庫
46B. 射擊場
46C. 射擊場主任
47. 虛假陳述
48. 干擾編號或牌照
49. 在某些情況下以作出應盡的努力為免責辯護
50. 處長作出的轉授
51. 通知書的送達
52. 規例
53. 牌照或豁免不影響其他條例的適用
54. 修訂附表
55. (已失效力)
56. (已失效力)
57. (由2000年第14號第28條廢除)
58. 由處長指明格式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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