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設有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的道路上泊車 凡道路上的 任何部分豎立或 放置著《 道路交通(泊車)規例》 (第374章, 附屬法例)附表1內圖6、 7、 8、 9、 10、 11或 12所示的 交通標誌或 道路標記, 任何 人不得在 該等標誌所註明的 日子或 期間內在 該道路任何部分停泊任何汽車; 如該等標誌沒有註明任何日子或 期間, 則不得在 任何時間在 該道路任何部分停泊任何汽車。 (由1984年第39號第6條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