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監獄條例 - SECT 24F

基金由甚麼集成

(Past version on 19/11/1999).

基金由下述款項集成─

   (a)  捐予基金的 任何捐款;

   (b)  出售紀念品的 得益, 以及來自處置為基金的 目的 而持有的 其他財產的 得益;

   (c)  出租為基金的 目的 而持有的 度假處所或 康樂設施所收取的 所有款項;

   (d)  從署長或 其代表為基金的 目的 而舉辦的 社交、 教育及康樂活動中收取的 所有費用;

   (e)  因將基金投資而得的 款項;

   (f)  作為自基金借出的 貸款的 利息而累算產生的 款項;

   (g)  根據《 2004年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 *被飭令以撥付基金的 方式處置的 金錢饋贈;
        (由2005年第10號第216條修訂)

   (h)  由立法會批撥予基金的 任何款項;

   (i)  於緊接《 1999年紀律部隊福利基金法例(修訂)條例》 (1999年第58號)附表3生效前在 基金中持有的 款項,
        以及於緊接該附表生效前 可為基金追討的 、 並於該附表生效後才撥付基金或 為基金討回的 款項;

   (j)  來自任何其他合法來源而撥付或 須撥付而記入基金的 貸項下的 款項。 (第III部由1999年第58號第4條增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 2004年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 於2004年1月9日刊登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第8卷第2期)第252號公告。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