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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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條例 - SECT 24C

定義:第III部

第III部

懲教署福利基金

在 本部中─

 “本部”(this Part) 包括根據第25(1)(e)條訂立的 規則;

 “取得”(acquire) 指藉購買或 任何其他合法途徑取得;


“受益人”(beneficiaries) 指下述人士─

   (a)  懲教署僱員;

   (b)  前懲教署僱員;

   (c)  於去世時屬懲教署僱員或 前懲教署僱員的 已故者的 受養人;

 “受養人”(dependant)

 ─

   (a)  就懲教署僱員或 前懲教署僱員而言, 指署長認為是完全或 部分受該僱員或 前僱員供養的 人; 及

   (b)  就已故懲教署僱員或 已故前懲教署僱員而言, 指署長認為是於該僱員或 前僱員去世時完全或 部分受其供養的 人;
       

 “法團”(corporation)指根據第24D(1)條成立的 單一法團;

 “前懲教署僱員”(former Correctional Services employee)
        指曾經是懲教署人員或 曾經受僱於監獄的 人, 而該人是符合以 下條件的

 ─

   (a)  已從懲教署退休, 並享有退休金、 酬金或 其他津貼; 或

   (b)  其懲教署人員或 僱員僱用合約在 其年滿55歲當日或 之後期滿而未有續期;

 “處置”(dispose of) 指藉出售、 租賃、
        出租、 按揭或 任何其他合法途徑處置;

 “設施活動”(amenities) 指以下任何一項─

   (a)  不可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費用的 設施, 包括度假處所及康樂設施(不論免費或 收費提供);

   (b)  社交、 教育及康樂活動及演出(不論免費或 收費提供, 亦不論是提供予他人參與或 作為觀賞性項目的 );
       

 “職能”(function) 包括權力、 權限及職責;

 “基金”(Fund) 指第24E條延續的 懲教署福利基金;
       

 “懲教署僱員”(Correctional Services employee) 指懲教署人員或 受僱於監獄的 其他人。 (第III部由1999年第58號第4條增補)
       

 “本部”(this Part)

 “取得”(acquire)

 “受益人”(beneficiaries)

 “受養人”(dependant)

 “法團”(corporation)
       

 “前懲教署僱員”(former Correctional Services employee)

 “處置”(dispose of)

 “設施活動”(amenities)

 “職能”(function)
       

 “基金”(Fund)

 “懲教署僱員”(Correctional Services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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