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監獄條例 - SECT 12A

被羈留的人的外出許可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9年第15號第3條

(1) 行政長官可向任何根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21章)第76條被羈留在 監獄的 人發出許可證, 准其離獄外出,
但該人須遵守行政長官認為 為了該人本身利益或 為保護他人而必需的 條件(如有的 話)。 (由1972年第34號第22條修訂)

(2) 根據本條給予囚犯外出的 許可, 可不設期限或 指明事由或 指明期限; 在 指明期限的 情況下, 可在 該囚犯的
外出期間, 再次給予許可, 延展其外出期 限。

(3) 凡行政長官覺得為囚犯本身利益或 為保護他人而有此需要, 可於根據本條給予外出許可時, 指示該囚犯在
外出期間仍須受羈押; 凡在 如此情況下給 予外出許可, 該囚犯須由一名部屬人員羈押。

(4) 如囚犯依據本條給予的 外出許可離獄外出, 而行政長官覺得為該囚犯的 健康或 安全, 或 為保護他人而有此需要,
則行政長官可以書面通知該囚犯或 通知當其時負責主管該囚犯的 人而撤銷該項許可, 並將該囚犯召回監獄。

(5) 凡根據本條獲給予外出許可的 囚犯, 在 第(2)款所指明的 外出期限屆滿之時或 之前未有返回監獄,
則任何人均可無須手令而將之逮捕。 (由1969年第19號第4條增補。 由1999年第15號第3條修訂) [比照 1959 c. 72 s. 39 U.K.]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