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警隊條例 - SECT 7

權力的轉授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6號第3條

(1) 除任何成文法則的 文意顯示用意相反外, 副處長在 符合處長的 特別指令下,
可行使處長藉任何成文法則而有權行使的 任何權力, 或 履行任何成文法 則規定處長履行的 任何職責。

(2) 除任何成文法則的 文意顯示用意相反外, 處長在 符合行政長官的 特別指令下, 可用指明姓名、 指定職位或 委任的
方式, 授權不低於警署警長級的 任 何警務人員或 派在 警隊工作而所屬職系或 職級相等或 不低於警署警長級的
任何公職人員, 行使處長藉任何成文法則而有權行使的 任何權力, 或 履行任何成文法則規定處長履 行的 任何職責。
(由1977年第42號第3條修訂; 由1999年第76號第3條修訂)

(3) 為免生疑問, 本條不得當作減損藉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 條文而授予處長的 轉授權。 (由1960年第53號第2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