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襲擊等或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的罰則 任何人襲擊或 抗拒執行職責的 警務人員, 或 協助或 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 抗拒, 或 在 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 人員時拒絕協助, 或 意圖妨礙或 拖延達到公正的 目的 而提供虛 假資料, 以蓄意誤導或 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 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由1977年第42號第16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