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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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 SECT 55
截停、搜查及扣留涉嫌運送被竊財產的船隻等或人的權力
任何警務人員, 如有理由懷疑任何船隻、 船艇、 車輛、 馬匹或 其他牲畜或 物件之上或 之內可尋獲偷竊或 非法得來的
東西, 及合理地懷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有或 運送偷竊或 非 法得來的 東西, 則將該船隻、 船艇、 車輛、 馬匹、 牲畜、
物件或 該人截停、 搜查及扣留, 均屬合法; 任何人如獲他人要約向他售賣或 交付任何財產, 而他有合理因由懷疑已
有就該財產而犯的 任何上述罪行, 或 該財產或 其部分是偷竊或 以其他非法方式得來的 ,
該人即獲本條授權將該犯罪者拘捕及扣留, 而如該人有此能力, 則本條規定他須將該 犯罪者拘捕及扣留,
並盡快將犯罪者連同上述財產交付警務人員羈押, 以待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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