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警隊條例 - SECT 46

警察通例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處長可不時發出他認為適宜於管理警隊、 使警隊有效率地履行職責及達致本條例的 目的
和規定等的 命令, 而該等命令亦 可對第45條指明的 任何事項作出規定。

(2) 根據本條訂立的 任何命令須稱為“警察通例”(police general orders), 並且不得抵觸本條例或 根據第45條訂立的 任
何規例。 (由1977年第42號第13條代替)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