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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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 SECT 41
受羈押的人所未認領財產的處置
凡按照本條例或 《 監獄條例》 (第234章)的 規定, 或 按照在 該等條例下訂立的 規例或 命令而由警方保管或 管有的
受羈押的 人的 財產, 如在 該人由羈押中獲釋後1個月內 仍未由其認領, 則該財產可予出售, 而售賣的
得益須於扣除合理地招致的 開支後撥付庫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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