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警隊條例 - SECT 31

即時革職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6號第3條

(1) 即使本條例及任何其他法律的 條文、 《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 或 政府規例的 條文有任何相反規定, 在
不損害第38條的 規定的 原則下, 處長如信 納某警務人員違反警察規例或 任何以口頭或 書面發出的 警察命令,
可將他即時革職。 (由1982年第12號第7條修訂)

(2) 行政長官如在 個別情況下認為適當, 可宣布根據第(1)款被革職的 警務人員, 單就以下條例而言,
須當作從公職中退休─

   (a)  就《 退休金條例》 (第89章)而言, 須當作已按照該條例第6(1)(d)條而從公職中退休; 及 (由1987年第36號第45條增補)

   (b)  就《 退休金及有關利益條例》 (第99章)而言, 須當作已按照該條例第11(1)(g)條而從公職中退休。 (由1987年第36號第
        45條增補) (由1977年第63號第2條增補。 由1999年第76號第3條修訂)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