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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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 SECT 27

離開警隊時交出政府財物

(1) 因辭職、 革職、 解僱或 其他原因而離開警隊的 每名警務人員, 須在 離開前交出每件由他管有的 制服、 服裝、
武器、 配備及其他政府財產。

(2) 任何人忽略交出該等財產,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 可處罰款$100或 監禁3個月, 此外, 亦可處繳付未交出財產價值的
款額, 而該財產的 價值則 須由裁判官以簡易方式確定, 並可作為罰款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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