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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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 SECT 21
警務人員當作為當值
為本條例的 施行, 任何警務人員在 需要以警務人員身分行事時, 須當作為一直在 當值中, 並須在 他可能執行職責的
香港任何及每處地方, 執行及行使本條例或 任何其他法律 授予他的 職責及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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