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警隊條例 - SECT 10

警隊的責任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警隊的 職責是採取合法措施以─

   (a)  維持公安;

   (b)  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的 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

   (c)  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

   (d)  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 人;

   (e)  規管在 公眾地方或 公眾休憩地方舉行的 遊行及集會;

   (f)  管制公共大道的 交通, 並移去公共大道上的 障礙;

   (g)  在 公眾地方及公眾休憩地方, 和公眾集會及公眾娛樂聚會舉行時維持治安; 而為上述目的 , 任何當值警務人員在
        該等地方、 聚會及集會對公眾開放 時得免費入場;

   (ga) 協助死因裁判官履行他在 《 死因裁判官條例》 (第504章)之下的 責任和行使他在 該條例之下的 權力;
        (由1997年第27號第 75條增補)

   (h)  協助執行任何稅務、 海關、 衞生、 保護天然資源、 檢疫、 入境及外國人士登記的 法律;

   (i)  協助維持香港水域治安, 並於香港水域內協助強制執行海港及海事規例;

   (j)  執行法院發出的 傳票、 傳召出庭令、 手令、 拘押令及其他法律程序文件;

   (k)  提交告發書及進行檢控;

   (l)  保護無人認領及遺失的 財產, 並尋找其擁有人;

   (m)  管理及扣留流浪動物;

   (n)  在 火警中協助保護生命及財產;

   (o)  保護公眾財產免受損失或 損害;

   (p)  在 刑事法庭出席, 並於有特別作出的 命令時在 民事法庭出席, 以及維持法庭秩序;

   (q)  押送及看守囚犯;

   (r)  執行法律委予警務人員的 其他職責。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