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警隊條例 - SECT 10
警隊的職責
Caution: This is a past version. See the current version here.
警隊的 職責是採取合法措施以─
(a) 維持公安;
(b) 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的 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
(c) 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
(d) 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 人;
(e) 規管在 公眾地方或 公眾休憩地方舉行的 遊行及集會;
(f) 管制公共大道的 交通, 並移去公共大道上的 障礙;
(g) 在 公眾地方及公眾休憩地方, 和公眾集會及公眾娛樂聚會舉行時維持治安; 而為上述目的 , 任何當值警務人員在
該等地方、 聚會及集會對公眾開放 時得免費入場;
(h) 協助執行任何稅務、 海關、 衞生、 保護天然資源、 檢疫、 入境及外國人士登記的 法律;
(i) 協助維持香港水域治安, 並於香港水域內協助強制執行海港及海事規例;
(j) 執行法院發出的 傳票、 傳召出庭令、 手令、 拘押令及其他法律程序文件;
(k) 提交告發書及進行檢控;
(l) 保護無人認領及遺失的 財產, 並尋找其擁有人;
(m) 管理及扣留流浪動物;
(n) 在 火警中協助保護生命及財產;
(o) 保護公眾財產免受損失或 損害;
(p) 在 刑事法庭出席, 並於有特別作出的 命令時在 民事法庭出席, 以及維持法庭秩序;
(q) 押送及看守囚犯;
(r) 執行法律委予警務人員的 其他職責。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