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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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醫藥廣告條例 - SECT 5
某些免責辯護;有關中醫的條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任何因違反第3或 4條而進行的 法律程序中, 如證明該法律程序所關乎的 廣告只載於屬技術性質的 刊物,
而該刊物為主要擬在 以下其中一個或 幾 個類別的 人士當中流通者, 即為免責辯護─
(a) 根據《 醫生註冊條例》 (第161章)註冊的 醫生, 或 根據該條例第29條被當作為醫生的 人士;
(b) 根據《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第138章)註冊的 藥劑師; (由1997年第62號法律公告修訂)
(c) 醫院、 護養院、 痲瘋病院或 精神病院的 專業人員;
(d) 根據《 中醫藥條例》 (第549章)註冊或 表列的 中醫。 (由1999年第47號第168條代替)
(2) 《 醫生註冊條例》 (第161章)第31條條文, 不得視為准許任何中醫或 其他人參與違反本條例條文的 廣告,
但如只限於第(1)款所訂定的 免 責辯護範圍內, 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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