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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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 SECT 27
發展基金
(1) 任何專營公司為其專營權的 目的 , 須維持一項名為發展基金的 儲備金, 該項基金的 用途,
除第28(4)及(5)條另有規定外, 須為協助取得固 定資產。
(2) 發展基金的 結餘代表專營公司的 一項負債, 而除非依照本部或 有關的 專營公司的 專營權規定,
否則不得動用該項基金的 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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