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230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2A. 在專營權、計劃或協議內提述本條例的解釋
3. 行政長官給予公職人員指示的權力
4. 除非根據批予的專營權,否則禁止經營公共巴士服務
5. 專營權的批予
6. 專營權的各段期間和該等期間的延展
7. 專營權轉讓或其他處置的限制
8. 專營公司公司的董事
9. 行政長官可委任額外董事
10. 專營公司未得行政長官批准不得更改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
11. 專營公司只可在指明路綫經營
12. 專營公司維持適當服務
12A. 遠期計劃
12B. 計劃的關聯性和在某些情況下不遵從計劃
13. 車費
14. 更改路綫和提供新增路綫
15. 暫時更改路綫和提供新增路綫
16. 由署長指明各項服務的班次和巴士的載運量及種類
16A. 應專營公司申請暫時改變路綫、服務班次及巴士的載運量和種類
17. (由1984年第72號第2條廢除)
18. 紀錄
19. 車輛維修設施等的提供
20. 與第19條相關的限制
21. 檢查處所、維修設施及車輛
2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施加經濟罰則
23. 緊急情況
24. 撤銷在指明路綫經營服務的權利或撤銷專營權
25. 政府暫時保管專營權被撤銷或已期滿的公司所使用的巴士資產
25A. 政府根據第23或25條接管財產的條款
25B. 取得專營權被撤銷或已期滿的專營公司所使用的巴士資產(土地除外)
25C. 進入的權力
25D. 由仲裁員作出的補償釐定
25E. 暫時付款以待釐定補償
25F. 補償及利息的付款
26. 釋義
26A. 經濟罰則付款的扣除
27. 發展基金
28. 准許收益
29. 從准許收益中作出的扣除
30. 折舊
31. 利潤管制計劃的檢討
32. 財政司司長規定交出帳目等的權力
33. 專營公司提出上訴
34. 路綫表令的修訂
35. 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訂立規例
36. 附例
36A. 有關規例及附例的進一步權力
37. 修訂附表的權力
38. 過渡性條文
39. 現有規例的保留
SCHEDULE
[ Note: This table has been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and may be incomple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