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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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 - SECT 20B

廢除失去情誼或服務的普通法訴訟

除第20C條另有規定外─

   (a)  若僅以丈夫被剝奪了妻子的 服務或 情誼為理由, 則無人須對該丈夫負侵權的 法律責任;

   (b)  若僅以父母(或 代替該父母地位的 人)被剝奪了子女的 服務為理由, 則無人須對該父母負侵權的 法律責任; 或

   (c)  若僅以下述事實為理由, 則無人須負侵權的 法律責任─

        (i)    剝奪了他人的 家僕服務;

        (ii)   強姦或 誘惑他人的 女僕, 以剝奪該人的 女僕服務; 或

        (iii)  引誘僕人或 窩藏僕人。 (由1986年第40號第3條增補) [比照1982 c.53 s.2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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