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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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

- 第23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9.      債項或據法權產的轉讓
   10.     (由1984年第62號第66條廢除)
   11.     非合約要素的規定
   12.     (由1972年第72號第2條廢除)
   13.     除非關於品格等的申述是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不得進行訴訟
   13A.    部分履行及損害賠償
   14.     保證的代價無需以書面形式表示
   15.     已解除法律責任的擔保人就債權人持有的所有抵押的轉讓權利
   15A.    據法權產上的押記及按揭
   16.     受挫失效的合約的各方的權利與法律責任的調整
   17.     關於第16、17及18條適用範圍的條文
   18.     和解或相反協議的保留條文
   19.     (由1984年第77號第10條廢除)
   20.     死亡對某些訴訟因由的影響
   20A.    廢除對預計壽命損失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
   20B.    廢除失去情誼或服務的普通法訴訟
   20C.    失去情誼或服務的訴訟
   21.     有共分疏忽時法律責任的分攤
   22.     廢除以受僱共同作業作為免責辯護
   22A.    釋義及其他補充條文
   22B.    對在出生時殘疾的兒童的民事責任
   22C.    法律責任須視為在緊接兒童出生後所受到的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22D.    除非兒童至少生存48小時,否則無須對預計壽命的損失作出損害賠償
   22E.    對官方的適用
   23.     訂婚協定在法律上不得強制執行
   24.     訂婚雙方的財產
   25.     訂婚雙方之間的饋贈
   25A.    定義
   25B.    修改規則的權力
   25C.    申請經濟給養不受規則影響
   25D.    謀殺者的豁除
   26.     由並非經蓋章任命的人用印章簽立的文書的效力
   27.     當收款人證明喪失能力時薪酬等的支付
   28.     (廢除)
   29.     刑罰的判處不排除民事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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