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基金的目的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17號第3條 以下項目須從基金中支付─
(a) 按照立法會所批准的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連同立法會就該計劃所批准的 任何修訂或
替代之處)而須付給交通意外傷亡者及其受養人的 所有款
項; (由1999年第17號第3條修訂)
(b) 根據第5(9)條退回的 任何徵款; 及
(c) 根據第12條撥付任何管理費所需的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