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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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 SECT 4A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 解釋而陳列或 留下, 或 導致陳列或 留下任何物品或 東西, 而這些物品或 東西對在 公眾地方的
人或 車輛造成阻礙、 不便或 危害者, 或 可能對在 公眾地方的 人或 車輛造成阻礙、 不便或 危害者, 可處罰款$5000或
監禁3個月。 (由1972年第54號第18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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