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與電話、訊息或電報有關的罪行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 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2個月─
(a) 使用電報、 電話、 無線電報或 無線電話傳送任何極為令人厭惡的 訊息, 或 任何不雅、 淫褻或 威脅性質的
訊息; 或
(b) 使用上述方法傳送任何其明知是虛假的 訊息, 旨在 對他人造成煩擾或 不便, 或 旨在 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 憂慮;
或
(c) 無合理因由及旨在 達致任何上述目的 而不斷打電話。 (由1935年第36號第2條增補。 由1991年第90號第28條修訂) 〔 比照
1935 c. 15 s. 10(2)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