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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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 SECT 12A

不良表演

(1) 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了獲取報酬, 均不得參與、 提供或 管理任何不雅、 淫褻、 令人反感或 令人厭惡的
公開真人表演。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 規定, 即屬犯罪, 經定罪後, 可處罰款$25000及監禁1年。

(3) 如裁判官根據經宣誓而作的 告發, 信納任何不雅、 淫褻、 令人反感或 令人厭惡的 公開真人表演正在 或 可能正在 或
可能即將在 任何處所、 地方或 船隻 內進行, 可發出手令, 授權警務人員進入及搜查該等處所、 地方或 船隻。

(4) 任何根據在 第(3)款下發出的 手令所授予的 權限而行事的 警務人員, 可隨時─

   (a)  進入及搜查手令所述的 處所或 地方;

   (b)  登上及搜查手令所述的 船隻;

   (c)  (i)檢取在 該等處所、 地方或 船隻內發現的 任何物件, 而該等物件是他合理地懷疑與在 該等地點內進行的
        任何不雅、 淫褻、 令人反感或 令人厭惡 的 公開真人表演有關, 或 者是他合理地懷疑曾經在
        上述公開真人表演中使用的 ; 及

        (ii)   檢取他合理地懷疑是該罪行證據或 具有該罪行證據的 任何物件, 並可─

   (d)  使用合理需要的 武力─

        (i)    進入其根據(a)段獲授權進入及搜查的 任何處所或 地方;

        (ii)   登上及搜查其根據(b)段獲授權登上及搜查的 任何船隻;

        (iii)  移走阻礙其執行本款所賦予的 任何權力的 任何人或 東西;

   (e)  扣留在 其獲授權進入或 登上並搜查的 任何處所、 地方或 船隻內發現的 任何人, 直至搜查完畢為止。

(5) 任何與不雅、 淫褻、 令人反感或 令人厭惡的 公開真人表演有關的 物件, 或 者是曾經在 上述公開真人表演中使用的
物件, 均可沒收。

(6) 如裁判官在 警務處處長或 其代表提出申請時, 信納有任何物件是可以根據第(5)款沒收者, 可命令將之沒收。

(7) 即使無人根據本條被定罪, 沒收物件的 命令仍可根據第(6)款發出。

(8) 裁判官在 根據第(6)款發出命令前, 可指示將該項申請通知其認為適當的 人,
並說明如該人欲提出不應發出該沒收命令的 因由, 應於何時何地在 裁判官席前提出。

(9) 在 本條中─

 “公開真人表演”(public live performance) 指在 公眾地方舉行的 真人表演, 或 公眾或 部分公眾可以看見的
真人表演, 或 公眾或 部分公眾不 論是以繳費或 其他方式而獲准觀看的 真人表演;

 “真人表演”(live performance)
包括全部或 部分由人或 眾人演出的 戲劇、 節目、 展覽表演、 娛樂、 演出、 陳列或 其他種類的 表演。
(由1975年第61號第2條增補)

 “公開真人表演”(public live performance)

 “真人表演”(live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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