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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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條例 - SECT 7G

裁定後的程序

(1) 凡裁判官根據第7F(1)條就某事項作出裁定, 並判處罰款或 命令繳付訟費, 該罰款或 訟費的
通知書須以郵遞方式送達被告人, 着令他在 通知書 所指明期限內繳付罰款或 訟費,
所指明期限由裁定日期起計不得少於21天。 (見表格106、 107)

(2) 凡被告人不在 第(1)款所提述通知書的 指明期限內繳付罰款或 訟費, 裁判官須安排警務人員、 裁判法院的 傳達員或
其他人員將催繳通知書以面交 方式送達被告人, 規定他在 催繳通知書日期起計14天內繳付該罰款或 訟費。
如被告人不遵從規定, 則裁判官會根據第101A條發出傳票或 手令。 (由1984年第18號第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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