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裁判官命令將從被告人處取去的財產退還 凡有任何財產從一名在 裁判官席前被控告可循公訴程序或 簡易程序定罪而判罰的 罪行的 人取去, 警方在 呈交裁判官的 控罪書上須就被控人或 被告人被取去財產一事及其詳情 作出報告, 而裁判官如認為將此等財產或 其任何部分退還, 是符合公正原則及不妨礙將被控人或 被告人穩妥羈押, 則可指示將此等財產或 其任何部分退還被控人或 被告人或 退還裁判官所指示的 其他人。 〔 比照 1879 c. 49 s. 44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