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裁判官條例 - SECT 34

法律程序紀錄

(1) 在 根據本部進行的 所有法律程序中, 裁判官聆訊時須親自或 安排他人在 情況容許下盡量將以下事項作完整的
書面紀錄, 或 以速記方式或 機械或 其他 方式備存的 紀錄─ (見表格19) (由1995年第51號第15條修訂)

   (a)  申訴的 性質(如作出口頭申訴); (由1965年第49號第7條修訂)

   (b)  申訴人、 告發人或 檢控官的 姓名、 被告人的 姓名以及雙方證人的 姓名;

   (c)  證人的 證供或 供詞;

   (d)  對證據應否獲得接受而提出的 反對, 以及是否接納或 拒絕接納反對; 及

   (e)  付予法院的 罰款(如有罰款)。

(2) 案件審結後, 須立即將紀錄交付裁判官書記穩妥保管。

(3) 紀錄可兼以兩種法定語文備存或 以其中一種備存。 (由1995年第51號第15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