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227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對特別程序的保留
4. 表格的使用
5. 行政長官可藉令狀委任常任裁判官及特委裁判官
5A. 暫委裁判官的委任
5AA. 常任裁判官的專業資格
5AB. 特委裁判官的專業資格
6. (廢除)
7. (廢除)
7A. (廢除)
7B. (廢除)
7C. (廢除)
7D. 檢控通知書
7E. 要求聆訊時的程序
7F. 不要求聆訊時的程序
7G. 裁定後的程序
7H. 覆核
7I. 第26條不適用於覆核
7J. 檢控通知書的撤回
8. 向被告人發出傳票及送達傳票的方式
8A. 因某些罪行而被通知到裁判官席前應訊的通知書
9. 手令的先行或其後發出
10. 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的方式
11. 聆訊的地點及方式
12. 罪行的檢控歸律政司司長所管
13. 律政司司長委任公職主控官*
14. 私人檢控及律政司司長的介入
15. 律政司司長可藉提出中止檢控而撤回案件*
16. 訴訟各方享有親自進行訴訟或由代表律師進行訴訟的權利
17. (由2008年第25號第6條廢除)
18. 代表律師的出庭
18A. 被告人不出庭
18B. 告發人或申訴人不出庭
18C. 雙方均不出庭
18D. 雙方均有出庭
18E. 以書函認罪
19. 聆訊的法律程序
19A. 法團在裁判官席前作出的答辯
20. 聆訊的延期及其程序
21. 有關證人的條文
22. 命令交出文件的權力
23. 告發內容與證據之間的差異
24. 在申訴或告發中對合夥人財產的說明
25. 申請頒令付款的申訴無須以書面提出
26. 申訴或告發的時效
26A. 與航空有關的某些簡易程序罪行的時效
27. 申訴、告發或傳票的欠妥之處及修訂
28. 定罪書及命令的格式
29. 以往定罪的證明
30. (廢除)
31. 手令的格式及執行等
32. 裁判官的死亡不會使傳票或手令無效
33. 對罪行、例外情況、豁免情況等的說明及手令、沒收等
34. 法律程序紀錄
35. 案件登記冊及其證明
35A. 對紀錄及登記冊的查閱等
36. 容許有條件釋放罪犯的權力
37. 在繳付部分罰款情況下監禁期的縮減
38. 將欠繳罰款的人身上發現的款項用以繳付經判決須繳付的款項
39. 擔保可予免除的情況
40. 循簡易程序作出的命令
41. 經判決須繳付款項的繳付方式
42. 藉裁判官命令將從被告人處取去的財產退還
43. (廢除)
44. 有關襲擊罪的累積刑期的規則
45. (廢除)
46. (廢除)
47. 命令將二手貨商人所管有的偷來或騙取得來的財物交出
48. 歸還非法質押的財產等
49. (廢除)
50. 對公眾告發人在未經裁判官容許下私下了結的罰則
51. 財物扣押令
52. 准許被告人不受拘押直至扣押令報告提交為止等
53. 因無足夠扣押物而被拘押
54. 在無足夠扣押物而又無補救或懲罰的情況下拘押被告人
55. 先行拘押被告人
56. 因不遵令作出某項作為(但非付款)等而被拘押
57. 分期執行或部分分期執行的監禁刑期
58. 罰款及開支經繳付後﹐則財物
不予扣押或被監禁中的一方須獲釋放
59. 有關財物扣押令的條文
60. 與因不付款而發出的拘押令有關及與財物扣押令有關的特別條文
61. 應申訴而行使判決被告人簽保以保證遵守法紀的權力
62. 減少或更改保證條件的權力
63. 法院外作出的擔保
64. 作出保證及強制執行所作保證的方式
65. 強制執行保證出庭的擔保
66. (廢除)
67. 強制執行償還民事債項
68. 因不繳付款項等行為而受監禁的刑期表
69. (廢除)
70. (廢除)
71. (廢除)
71A. 釋義
72. 提出告發時的程序
73. 就有關在公海等地方所犯罪行發出拘捕令
74. 在律政司司長依據法官指示或獲法官同意而提出公訴的情況下發出拘捕令
75. 以書面提出申訴或告發以及其中欠妥之處
76. 傳票的送達
77. 手令的格式等
78. 證人傳票或手令等
79. 將被控人還押的權力
80. 進行訊問的地方並非公開法庭
80A. 提訊日的指定
80B. 文件送達被控人
80C. 提訊日的程序
81. 在聆訊中對證供的錄取
81A. 陳述書及呈堂證物在交付審判程序中的接納
81B. 在承認控罪後交付判處
82. 與在聆訊法官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錄取供詞、警誡被控人及被控人的陳述書有關的條文
83. 被控人及辯方證人的證供
84. 負責交付審判程序的裁判官須命令證人在審訊時出庭
85. 將被控人釋放或交付審判
85A. 交付審判後的程序
86. 交付審判後的供詞及證物
87. 法團被控告犯可公訴罪行的程序
87A. 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
87B. 交付審判程序的結果通告
87C. 對已移交的法律程序的適用
87D. 在並無提起交付審判程序時將被控人釋放
88. 某些可公訴罪行的移交
89. 移交令的效力
90. 作出移交令的程序
91. 可由特委裁判官循簡易程序處理的可公訴罪行
92. 可由常任裁判官循簡易程序處理的可公訴罪行
92A. 已移交的案件循簡易程序處置
93. 可公訴罪行循簡易程序審訊所涉的程序
93A. 已移交的法律程序所涉的程序
93B. 在並無送交控罪書時將被控人釋放
94. 對某些可公訴罪行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特別權力
94A. 獲得檢控官的同意
95. (廢除)
96. 對16歲以下的人的補充權力
97. 判處罰款的一般權力
98. 判給補償的權力
99. 判處向裁判官使用侮辱性言語的人或判處使用侮辱性言語以涉及裁判官的人的權力
100. 就惡意檢控而判給補償的權力
101. 因不繳付根據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就某罪行而判給的罰款或賠償而判處監禁
101A. 因不繳付罰款而發出傳票或手令
102. 關於保釋的條文
103. 在被控人身在監獄而獲准保釋時所發的開釋令
104. 裁判官對決定的覆核
104A. 在遣送被控人回港的法律程序中被控人缺席時的證據
105. 就法律觀點提交案件呈述的申請
106. 將案件呈述轉交司法常務官並給予答辯人通知
107. 裁判官對案件呈述的修訂
108. 對案件呈述定出辯論日期
109. 法官可將案件呈述發還以作出修訂
110. 上訴人提供保證及根據第105條提出上訴的費用
111. 拒絕呈述或修訂案件
112. 迫使裁判官呈述或修訂案件
113. 就裁判官判決的任何事項提出上訴的權利
113A. 由法官進行的覆核
114. 在上訴獲登記前根據第113條提出上訴的程序
114A. 延長根據第114條發出上訴通知書的時間
115. 送達及通知
116. 關於上訴登記的條文
117. 放棄上訴
118. 聆訊上訴的程序
119. 羈押中的上訴人獲裁判官釋放的情況及法官在上訴案中的權力
120. 有關訟費的條文
121. 有關擔保的承諾須予履行的條文
122. 對聽候上訴或重新聆訊的上訴人的處理
123. 律政司司長在某些案件的上訴中以其本人替代案中一方的權利
124. 律政司司長介入的案件中有關訟費的條文
125. 針對裁判官在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內所作的作為提出訴訟
126. 對無司法管轄權或超越司法管轄權的作為提出訴訟
127. 針對作出定罪的裁判官而提出訴訟
128. 迫使裁判官作出作為及作出該作為時享有的豁免權
129. 上訴後不得就根據有關手令所作出的任何事情提出訴訟
130. 將本條例禁止的訴訟作廢
131. 有關提出訴訟的時效、訟費、賠償的提供、繳款和通知的條文
132. 在某些案件中的損害賠償款額
133. 規則
134. 有關費用的規例
135. 附表1及附表4的修訂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 Note: This table has been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and may be incomple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