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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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條例 - SECT 9

被控犯罪的兒童或少年人的父母出庭等事宜

(1) 除第(1A)款另有規定外, 凡有兒童或 少年人被控犯任何罪行, 或 根據本條例或 任何其他條例的
條文被帶到法庭席前, 則除非法庭另有命令, 否 則其父母或 監護人須在 法律程序的 各階段出庭;
法庭亦可強迫其父母或 監護人出庭, 猶如他們是法律程序中的 證人而被規定出庭一樣。 (由1973年第15號第 9條代替)

(1A) 法庭如覺得為保障該兒童或 少年人利益而需要規定其父母或 監護人退出法庭, 可作出此項規定。
(由1973年第15號第9條增補)

(2) 凡有兒童或 少年人被逮捕, 如其父母或 監護人是住在 合理可達範圍內並且是可被尋獲的 , 則執行逮捕的
警務人員或 該兒童或 少年人所被帶往的 警署 的 主管警務人員須作出安排, 告誡該名父母或 監護人務須出席該兒童或
少年人所會被帶到其席前的 法庭。 〔 比照 1933 c. 12 s. 34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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