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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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條例 - SECT 6

兒童及少年人在警署、法庭等地方的隔離

(1) 任何兒童或 少年人在

 ─

   (a)  被拘留在 警署時;

   (b)  被解往或 解離任何刑事法庭時; 或

   (c)  刑事法庭出庭前或 出庭後的 等候期間, 不得獲准與被控任何罪行的 成年人(非其親屬)交往, 但如該人與該兒童或
        少年人是被共同控以同一罪行的 , 則屬例外。

(2) 任何女童(身為兒童或 少年人)在 上文所述的 拘留、 解送或 等候期間, 須由一名女性照顧。 (由1973年第15號第6條代替)
〔 比照 1933 c. 12 s. 31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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