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兒童及少年人在警署、法庭等地方的隔離
(1) 任何兒童或 少年人在
─
(a) 被拘留在 警署時;
(b) 被解往或 解離任何刑事法庭時; 或
(c) 刑事法庭出庭前或 出庭後的 等候期間, 不得獲准與被控任何罪行的 成年人(非其親屬)交往, 但如該人與該兒童或
少年人是被共同控以同一罪行的 , 則屬例外。
(2) 任何女童(身為兒童或 少年人)在 上文所述的 拘留、 解送或 等候期間, 須由一名女性照顧。 (由1973年第15號第6條代替)
〔 比照 1933 c. 12 s. 31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