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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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條例 - SECT 3B

少年法庭可接受關於處理少年方法的意見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少年法庭對被裁斷為有罪的 兒童或 少年人的 處理方法作出決定時, 可接受由該法庭從小組中選出的 2名人士的
意見。

(2) 為施行第(1)款,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徵詢民政事務局局長意見後, 可委任一組人士, 稱為少年法庭諮詢小組。
(由1997年第 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3) 委任任何人士加入小組的 公告, 須在 憲報刊登。 (由1973年第15號第4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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