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兒童或少年人在某些案件作證時法庭禁止公眾旁聽的權力 凡有被法庭認為是兒童或 少年人的 人士在 任何法律程序中被傳召作證人, 而該法律程序與不合乎體統或 道德標準的 罪行或 行為有關, 則法庭除擁有閉門聆訊的 權力外, 在 不 損害該權力的 原則下, 尚可指示在 該兒童或 少年人作證之時, 除法庭成員或 人員、 該案件中的 各方或 其大律師或 律師、 或 在 其他方面與案件直接有關的 人士外, 所有人士或 部分人士不得進入或 留在 法庭內︰ 但本條並不授權禁止報社或 新聞機構的 真正代表進入或 留在 法庭內。 〔 比照 1908 c. 67 s. 114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