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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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條例 - SECT 12

兒童或少年人犯某些刑事罪行時的拘留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9年第15號第3條 即使本條例另有相反規定, 當有兒童循公訴程序被裁定犯誤殺罪時, 或
凡有少年人循公訴程序被裁定犯企圖謀殺罪、 誤殺罪或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罪, 法庭仍可判
處該罪犯按判刑所指明的 期間受拘留; 凡有此判刑作出, 即使本條例另有規定, 該兒童或 少年人仍可於該段期間內在
行政長官指示的 地方及按行政長官指示的 條件受拘留, 並在 如此拘留期間當作被合法羈押。 (由1999年第15號第3條修訂)
[比照 1908 c. 67 s. 104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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