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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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院條例 - SECT 23
感化院外的指導班
(1) 感化院的 主管為進行訓練, 可命令任何少年罪犯出席任何指導班或 參與任何其他活動, 而該等指導班或
活動由非感化院職員的 人在 感化院範圍以外 舉辦。
(2) 少年罪犯於依據本條所作的 命令離開感化院外出的 期間, 須當作受合法羈押。 (由1952年第6號第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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