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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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院條例 - SECT 11
可聲明任何監獄或其中部分為感化院
(Past version on 01/07/2002).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 獲得保安局局長的 同意之下, 可聲明任何現有或 將來的 監獄, 或 其中的 任何部分,
為本條例所指和用作施行本條例的 感化院。 (由1997年第80號第11條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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