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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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SECT 9M
因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而進行的沒收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39號第3條
(1) 如任何獲准保釋的 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 指定歸押, 則不論該人是否已就根據第9L(1)條所訂的
罪行而被定罪, 法庭亦可命令將作用 為確保該人會歸押的 任何─
(a) 根據第9D(3)(a)條由擔保人作出的 保釋擔保; 或
(b) 根據第9D(3)(b)(viii)條存放於法院的 款項, 全部或 部分沒收歸政府所有。 (由1999年第39號第3條修訂)
(2) 凡法庭根據第(1)款作出命令, 任何作為根據第9D(3)(a)條由擔保人作出的 保釋擔保的 保證而須付的 款項,
其繳付可予以強制執行, 猶 如該筆款項是《 裁判官條例》 (第227章)第64條適用的 保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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