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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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SECT 9K

逮捕獲准保釋的人

(1) 如屬以下情況, 任何警務人員可無須手令而逮捕和羈留任何獲准保釋的 人─

   (a)  該警務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獲准保釋的 任何條件或 約束該人的 任何保釋條件已遭違反或 相當可能遭違反; 或

   (b)  任何警務人員接到為該人作出保釋擔保的 任何擔保人的 書面通知, 謂該擔保人相信該人相當可能不按照法庭的
        指定歸押, 為此理由該擔保人擬獲寬 免作為擔保人的 責任。

(2) 根據第(1)款逮捕任何人後, 須在 該人被逮捕後24小時內, 或 在 其後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盡快將該人帶到一名裁判官席前, 但如該人因其保釋而 在 某一時刻須向任何法庭歸押, 而該人在
緊接該時刻前24小時內如此被逮捕, 則屬例外, 而在 該情況下, 該人須被帶到該法庭席前。

(3) 根據第(2)款而將任何人帶到法庭席前, 如法庭覺得准予保釋的 任何條件已遭違反或 相當可能遭違反, 則法庭可─

   (a)  命令將該人羈留扣押; 或

   (b)  准予該人保釋, 但須受同樣的 條件或 法庭認為適合的 其他條件所約束, 但如法庭並不覺得如此,
        則法庭須將該人從扣押中釋放, 並以同樣的 條件准予該人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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