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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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SECT 83W
上訴對刑罰的效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999年第39號第3條 取決於上訴結果的 其他事宜
(1) 除上訴法庭有相反指示外, 上訴人在 聽候對其上訴作裁定時在 扣押中的 時間, 須作為他當其時所受刑罰的
部分刑期計算。
(2) 凡上訴法庭根據第(1)款作出相反指示, 上訴法庭須述明如此行事的 理由; 而凡有以下情況,
上訴法庭不得作出任何該等指示─
(a) 已給予上訴許可; 或
(b) 主審法庭的 法官已根據第82條發給一份證明書; 或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c) 案件是由行政長官根據第83P條轉交上訴法庭的 。 (由1999年第39號第3條修訂)
(3) 凡根據第83R條上訴人獲准保釋, 他獲准保釋後不在 羈留中的 時間, 在 計算他當其時所受刑罰的 刑期時,
不得計算在 內。
(4) 除非上訴法庭另有指示, 否則上訴法庭根據第83A、 83B、 83C、 83I或 83K(4)條所判處的 任何刑罰的 刑期的
開始計算時間, 須與 該刑期若是在 上訴所來自的 法律程序中判處則本應開始計算的 時間一樣。
(由1972年第34號第18條增補) [比照1968 c. 19 s. 29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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