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人不出現時的法律程序 (1) 凡就執達主任作出的 回報所見, 公訴書的 文本及審訊通知已妥為送達, 而在 所指定審訊當天, 被控人在 經過三次傳召後仍沒有出現, 如被控人已獲 准保釋, 則可代表控方動議就被控人的 擔保人(如有的 話)所作擔保而傳召被控人的 擔保人, 如後者不出現, 則該擔保可予以沒收。 (由1994年第56號第5條修 訂) (2) 在 有任何該等申請提出時, 法庭須作出其認為公正的 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