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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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SECT 10B
被控人的釋放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凡律政司司長沒有在 第10A(1)條指明的 期間內遵從該條的 規定, 或 (凡已根據第10A(2)條獲批給延展)沒有在 獲批給的
延展期間內遵 從第10A(1)條的 規定─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a) 則法庭須在 所指定的 展開審訊日期(或 如該日期已押後, 則在 該較後的 日期)主動指示; 或
(b) 如在 所指定的 展開審訊之日前(或 如該日期已押後, 則在 該較後的 日期前),
被控人以該等規定不獲遵從為理由向法官申請釋放, 則法官須指 示,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就移交的
法律程序所關乎的 控罪而言, 釋放被控人。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 釋放, 須當作為裁定無罪。 (由1992年第59號第3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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