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逮捕時武力的使用等 (1) 任何人於防止罪案時或 於進行或 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 疑犯或 非法地不在 羈留中的 人時, 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 武力。 (2) 普通法中關於何時為第(1)款所述任何目的 而使用武力, 即因該目的 而屬正當地使用武力的 規定, 由第(1)款予以取代。 (由1971年第5號第10條增補) [比照1967 c. 58 s. 3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