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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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221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由1999年第39號第3條廢除)
   4.      (由1971年第63號第11條廢除)
   5.      將囚犯帶到法庭席前
   6.      (由1971年第63號第11條廢除)
   7.      由警方協助
   8.      (由1971年第63號第11條廢除)
   9.      關於常規與程序的規則及命令
   9A.     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
   9B.     向證人支付津貼的規則
   9C.     釋義
   9D.     被控人獲准保釋的權利
   9E.     寬免作為擔保人的責任
   9F.     禁止訂立彌償擔保人的協議
   9G.     在特別情況下可拒絕被控人保釋
   9H.     律政司司長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9I.     等候覆核時的扣押
   9J.     拒絕保釋或保釋條件的覆核
   9K.     逮捕獲准保釋的人
   9L.     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罪行
   9M.     因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而進行的沒收
   9N.     保釋法律程序的進行方式
   9O.     證明的協助
   9P.     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
   9Q.     保釋法律程序的紀錄
   10.     發回案件作簡易程序處理的權力
   10A.    在移交的法律程序中文件的送達
   10B.    被控人的釋放
   11.     發回案件作進一步查訊的權力
   12.     關於發回案件的其他條文
   12A.    (由1994年第56號第4條廢除)
   12B.    (由1994年第56號第4條廢除)
   12C.    (由1994年第56號第4條廢除)
   13.     (由1994年第56號第4條廢除)
   13A.    (由1994年第56號第4條廢除)
   13AA.   (由1994年第56號第4條廢除)
   13B.    (由1994年第56號第4條廢除)
   14.     由律政司司長提起法律程序
   14A.    罪行的審訊
   14B.    罪行的檢控
   15.     律政司司長不提出檢控的權利
   16.     被控人被交付審訊後未經聆訊的釋放
   17.     公訴書的簽署
   18.     在同一公訴書內合併控罪
   19.     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
   20.     對金錢或鈔票的聲言
   21.     以往定罪的指控
   22.     關於無須指稱的事宜等的一般規定
   23.     修訂公訴書的命令、分開審訊的命令及押後審訊的命令
   24.     (由1976年第35號第7條廢除)
   24A.    須提出公訴書的時間
   24B.    公訴書的合併審訊
   25.     保留條文及釋義
   26.     公訴書的存檔
   27.     審訊通知的註明
   28.     交付公訴書文本以作送達和通知
   29.     送達
   30.     送達的回報
   31.     曾就同一罪行被定罪或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的答辯
   32.     由一方或證人查驗財產
   33.     規定陪審團出庭的規令或命令
   34.     傳召證人出席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的傳票
   35.     將原訟法庭聆訊的日期通知證人
   36.     對不服從證人令或證人傳票的懲罰
   37.     確保證人出庭的其他法律程序文件
   38.     第37條的補充條文
   38A.    在某些法律程序中傳召證人出庭令的廢除
   39.     (由1971年第63號第11條廢除)
   40.     (由1971年第63號第11條廢除)
   41.     審訊的一般方式
   42.     會審
   43.     (由1971年第5號第12條廢除)
   44.     (由1971年第63號第11條廢除)
   45.     被控人不出現時的法律程序
   46.     拘捕不出現的被控人
   47.     剝奪法律保護的廢除
   48.     (由1967年第46號第4條廢除)
   49.     被控人的公訴提控
   50.     不認罪的答辯的效果
   51.     罪行的審訊
   51A.    由法官命令登錄無罪裁決
   52.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廢除)
   53.     就公訴書的實質事項提出反對
   54.     刑事案件中被控告的人的作證資格
   55.     被控告的人的證據
   56.     答覆的權利
   57.     被控人的配偶或前配偶的作證資格及可否予以強迫作證
   57A.    申請豁免提供證據責任的權利
   58.     適用範圍
   59.     被控人的陳述
   60.     廢除關於指稱從犯的佐證規則
   61.     (由1971年第5號第12條廢除)
   62.     (由1971年第5號第12條廢除)
   63.     以往定罪的證明
   64.     對曾就同一罪行被定罪或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的答辯作審訊時的證明
   65.     (由1971年第5號第12條廢除)
   65A.    犯罪意圖的證明
   65B.    藉書面陳述提出證明
   65C.    藉正式承認提出證明
   65D.    不在犯罪現場的通知
   65DA.   專家證據的通知
   65E.    性交的證明
   65F.    法律程序的移交
   65G.    移交令的交付
   65H.    在多名被告人或多項控罪的情況下可提出申請
   66.     (由1992年第59號第9條廢除)
   66A.    (由1996年第49號第3條廢除)
   67.     (由1990年第6號第5條廢除)
   67A.    監禁刑罰的計算
   67B.    須就被判處終身監禁刑罰的人指明最低刑期
   67C.    就某些現有囚犯作出裁定
   67D.    關乎根據第67C條提出的申請及有關程序事宜的其他條文
   67E.    如訂明囚犯不再服有關刑罰則第67C及67D條不再適用
   67F.    第67C條的裁定對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15(1)(b)條作出的原先命令的影響
   67G.    釋義
   68.     累積刑罰
   69.     某些懲罰形式的廢除
   70.     (由1993年第24號第9條廢除)
   71.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廢除)
   72.     (由1996年第39號第23條廢除)
   73.     判給補償的權力
   73A.    (由1996年第39號第23條廢除)
   74.     基於精神錯亂的理由而被裁定無罪
   75.     是否適宜受審
   75A.    關於無行為能力的被控人是否有作出被控告的作為或有被控告的不作為的裁定
   76.     須作出的命令
   76A.    控方提出精神錯亂或減責神志失常的證據
   77.     (由1993年第24號第10條廢除)
   78.     (由1981年第13號第7條廢除)
   79.     法律程序的紀錄及查閱
   79A.    釋義
   79B.    藉電視直播聯繫提供的證據
   79C.    錄影紀錄證據
   79D.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訂立規則
   79E.    書面供詞
   79F.    移交通知
   79G.    申請將移交通知所載控罪撤銷
   80.     刑罰的涵義
   81.     保留法律問題待上訴法庭考慮的權力
   81A.    由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刑罰
   81B.    上訴法庭對刑罰的覆核
   81C.    上訴法庭根據第81B條覆核刑罰所受的限制
   81D.    在裁定無罪後將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
   81E.    在釋放後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
   81F.    針對撤銷公訴書的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
   82.     上訴的權利
   83.     判決根據第82條提出的上訴得直的理由
   83A.    取代交替罪行的定罪的權力
   83B.    判決就公訴書的某部分提出的上訴得直時的刑罰
   83C.    處置針對就特別裁決作出的定罪而提出的上訴
   83D.    以精神錯亂或不適宜答辯的裁斷作取代
   83E.    命令重審的權力
   83F.    關於重審的補充條文
   83G.    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後針對刑罰而提出的上訴
   83H.    針對在原訟法庭處理的其他案件中判處的刑罰而提出的上訴
   83I.    關於針對刑罰的上訴的補充條文
   83J.    針對因精神錯亂而無罪的裁決提出的上訴
   83K.    根據第83J條提出的上訴的處置
   83L.    處置上訴時的入院令
   83M.    針對無行為能力的裁斷提出上訴的權利
   83N.    根據第83M條提出的上訴的處置
   83O.    禁止基於指明的理由而擱置或推翻判決或判決上訴得直
   83P.    由行政長官作出的轉交
   83Q.    提出上訴的程序
   83R.    保釋
   83S.    無理由上訴的處置
   83T.    案件聆訊的準備
   83U.    上訴人出席的權利
   83V.    證據
   83W.    上訴對刑罰的效力
   83X.    定罪後復還財產
   83XX.   (由1996年第39號第23條廢除)
   83Y.    可由單一名法官行使的上訴法庭根據第IV部具有的權力
   83Z.    准許被定罪的人保釋的權力
   83ZA.   (由1995年第79號第50條廢除)
   84.     在定罪時復還財產
   84A.    針對被定罪的人的刑事破產令
   84B.    刑事破產令案件的上訴
   85.     判刑日誌的傳送及效力
   86.     每日完結時判刑證明書的交付及效力
   87.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廢除)
   88.     將正本文件存檔
   89.     協助犯,教唆犯及從犯
   90.     協助罪犯的罰則
   91.     隱瞞罪行的罰則
   92.     (由1971年第5號第7條廢除)
   93.     (由1971年第5號第7條廢除)
   94.     (由1971年第5號第7條廢除)
   94A.    否定的聲言
   95.     述明合夥人等的財產擁有權的方式
   96.     述明教會的財產擁有權等的方式
   97.     述明公眾財產擁有權的方式
   98.     (由1970年第21號附表2廢除)
   99.     (由1970年第21號附表2廢除)
   100.    已婚婦女遭丈夫脅迫的推定的廢除
   101.    在某些案件中循簡易程序拘捕罪犯
   101A.   作出逮捕時武力的使用等
   101B.   (由1996年第49號第4條廢除)
   101C.   提述罪行包括提述犯罪企圖等
   101D.   構成兩項或多項罪行的作為
   101E.   董事等的責任
   101F.   訂明的刑罰視為最高刑罰
   101G.   條末的刑罰說明
   101H.   某些刑罰可一併判處
   101I.   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
   101J.   刑罰的修訂
   102.    與罪行相關的財產的處置
   103.    擬用作犯可公訴罪行的物件的檢取
   104.    搜查令
   105.    關於在被拘捕的人身上發現財產的報告
   106.    在被拘捕的人身上發現的款項的應用
   106A.   對年齡的推定及決定
   107.    准許有條件釋放罪犯的權力
   108.    罪犯沒有遵守釋放條件時的條文
   109.    關於擔保人居所的條件
   109A.   對監禁年齡在16至21歲之間的人的限制
   109AA.  監管令
   109AB.  召回令
   109AC.  將非法地不在羈留中的人逮捕等
   109B.   監禁的緩刑
   109C.   就其他罪行定罪時法庭處置緩刑的權力
   109D.   處理緩刑的法庭
   109E.   其他罪行的發現
   109F.   違反條件
   109G.   釋義
   109H.   (由1976年第74號第2條廢除)
   109I.   判被告人簽保以保證遵守法紀的權力
   110.    擬備沒有履行擔保者的名單
   111.    執行令狀的發出
   112.    凡擔保未獲清償時對沒有履行擔保者的拘捕及羈留
   113.    該人在獲釋時沒有按指定的日期出現
   113A.   法庭施加罰款的權力
   113B.   罪行的罰款級數
   113C.   關於罪行罰款的條文
   114.    法庭就罰款及經沒收的擔保所具有的權力
   115.    授予有條件赦免的權力
   116.    赦免的效力
   117.    赦免的紀錄
   118.    恩赦權的保留
   119.    更正錯誤法律程序的禁止
   120.    告發的提述的釋義
   121.    規則及命令的廢除
   122.    不准公眾進入刑事法庭的權力
   123.    在某些案件中刑事法律程序可藉非公開形式進行和不披露證人的身分
   124.    附表3的修訂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6
           SCHEDULE 7
           SCHEDUL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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