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2004年4月2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 LONG TITLE
本文件並無《 香港法例活頁版》 編配的 章號, 但基於「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的 設計, 本文件在
電腦資料庫中須配予一個非正式的
“章”號作為識別代號, 讓使用者進行查索 時,
可選擇將搜尋範圍縮窄於個別“章”號所代表的 文件之內。 現刊登以下決定, 以廣週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 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 決定
2004年4月2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2004年4月15日提交的 《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 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 報告》 , 並在
會前徵詢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 全國政協委員和香港各界人士、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委員會香港委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的 意見, 同時徵求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 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 審議中充分注意到近期香港社會對 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 產生辦法的 關注,
其中包括一些團體和人士希望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 意見。
會議認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已明確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 產生辦法應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 原則而規定,
最終達至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 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 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 目 標。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 產生辦法應符合香港基本法的 上述原則和規定。
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 任何改變, 都應遵循與香港社 會、 經濟、 政治的 發展相協調,
有利於社會各階層、 各界別、 各方面的 均衡參與, 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的 有效運行, 有利於保持香港的
長期繁榮穩定等原則。
會議認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 香港居民所享有的 民主權利是前所未有的 。 第一任行政長官由400人組成的
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二任行政長官由800人組成 的 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 立法會60名議員中分區直選產生的
議員已由第一屆立法會的 20名增加到第二屆立法會的 24名, 今年9月產生的 第三屆立法會將達至30名。
香港實行民主選舉的 歷史不長, 香港居民行使參與推選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 民主權利, 至今不到7年。
香港回歸祖國以來, 立法會中分區直選議員的 數量已有相當幅度的 增加, 在 達至分區直選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的
議員各佔一半的 格局後, 對香港社會整體運作的 影響, 尤其是對行政主導體制的 影響尚有待實踐檢驗。
加之目前香港社會各界 對於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 產生辦法如何確定仍存在 較大分歧, 尚未形成廣泛共識。 在
此情況下, 實現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 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 表性的
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和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 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 條件還不具備。
鑑此, 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香港基本法的 有關規定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 解 釋》 ,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的 產生辦法決定如下:
一、 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 選舉, 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 辦法。 200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的
選舉, 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 辦法, 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 議員各佔半數的 比例維持不變,
立法會對法案、 議案的 表決程序維持不變。
二、 在 不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的 前提下, 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
具體產生辦法和200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的 具體產生辦法, 可按照香港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第六十八條的
規定和附件一第七條、 附件二第三條的 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 適當修改。
會議認為, 按照香港基本法的 規定,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實際情況, 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 是中央堅定不移的
一貫立場。 隨着香港社會各方面的 發展和進步, 經過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居民的 共同努力,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民主制度一定能夠不斷地向前發展, 最終達至香港基本法規定的 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 提名委員會按民主
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 目標。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