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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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 LONG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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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號作為識別代號, 讓使用者進行查索 時,
可選擇將搜尋範圍縮窄於個別“章”號所代表的 文件之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在 香港特別 行政區實施的 幾個問題的 解釋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 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自1997年7月1日起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考慮到香港的 歷史 背景和現實情況,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
一、 凡具有中國血統的 香港居民, 本人出生在 中國領土(含香港)者, 以及其他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規定的
具有中國國籍的 條件者, 都是中國公民。
二、 所有香港中國同胞, 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 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都是中國公民。
自1997年7月1日起, 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 政府簽發的 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 地區旅行, 但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 領事保護的 權利。
三、 任何在 香港的 中國公民, 因英國政府的
“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 英國公民身分,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不予承認。 這類人仍為中國公民,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英國的 領事保護的 權利。
四、 在 外國有居留權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中國公民, 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 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 地區旅行, 但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 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 權利。
五、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中國公民的 國籍發生變更, 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 機關申報。
六、 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 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和以上規定對所有國籍 申請事宜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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