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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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LONG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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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號作為識別代號, 讓使用者進行查索 時,
可選擇將搜尋範圍縮窄於個別“章”號所代表的 文件之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 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 建議的 決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
一、 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
建議*。
二、 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實施時,
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建議轉錄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 建議
一、 名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二、 隸屬關係:
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的 工作委員會。 三、 任務: 就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一百五十八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實施中的 問題進行研究, 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四、 組成:
成員十二人,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內地和香港人士各六人組成, 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 任期五年。
香港委員須由在 外國無居留權的 香港特別行政 區永久性居民中的 中國公民擔任,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 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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