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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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條例 - SECT 5

不得成為委員會成員的人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委員會在 處理上訴時, 不得包括曾參與作出有關決定的 人, 或 曾參與作出該決定的 團體的 成員, 在 本條中,


“有關決定”指有關的 行政決定或 上訴 委員會決定, 或 由該上訴委員會決定所確認、 更改或 取消的 決定, 或
因該上訴委員會決定而暫緩執行的 決定。

(2) 如該人或 該團體參與作出有關決定的 方式, 只限於轉授權力給別人作出該決定, 則第(1)款並不適用。

(1990年制定。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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