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不得成為委員會成員的人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委員會在 處理上訴時, 不得包括曾參與作出有關決定的 人, 或 曾參與作出該決定的 團體的 成員, 在 本條中, “有關決定”指有關的 行政決定或 上訴 委員會決定, 或 由該上訴委員會決定所確認、 更改或 取消的 決定, 或 因該上訴委員會決定而暫緩執行的 決定。 (2) 如該人或 該團體參與作出有關決定的 方式, 只限於轉授權力給別人作出該決定, 則第(1)款並不適用。 (1990年制定。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