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條例 - SECT 3

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的設立、職能及組成織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I部

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

(1) 現設立一個名為“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的 委員會。

(2) 委員會的 職能是對就上訴委員會決定而向委員會提出的 上訴, 或 就根據任何條例可向委員會提出上訴的
行政決定而向委員會提出的 上訴, 進行聆訊 及作出裁決。

(3) 委員會在 處理向其提出的 上訴時, 須由以下人士組成─

   (a)  主席或 一名副主席; 及

   (b)  秘書根據第(4)款指定的 2名根據第6(1)(c)條獲委任為審裁小組成員的 人。

(4) 在 符合根據第20條訂立的 規例及主席發出的 指示下, 秘書必須為施行第(3)(b)款而指定2名成員。

(5) 主席或 副主席(視屬何情況而定)須主持在 委員會席前進行的 聆訊。

(1990年制定。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代替)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