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延長時限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如有人用書面提出申請, 而委員會主席信納他有充分理由提出該項申請,
則可將該人根據任何條例可向委員會提出上訴的 時限延長。
(2) 如任何一方上訴當事人用書面向委員會提出申請, 而─
(a) 主席信訥他有充分理由提出該項申請, 則主席在 委員會開始聆訊該宗上訴之前; 及
(b) 委員會信納他有充分理由提出該項申請, 則委員會在 開始聆訊該宗上訴之後,
可將該方上訴當事人根據本條例須作出或 獲准作出的 任何作為的 時限延長。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
(1990年制定)